|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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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/08/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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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4月29日,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(以下称护照法)》。有关该法的具体条款内容可参阅如下网站:http://www.mfa.gov.cn/chn/lsfw/hz/t251906.htm(或登陆护照法) 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。根据该法有关规定,自2007年1月1日起,护照(包括因公,因私)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将依法予以换发或补发,不再办理延期手续。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已批准加入了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》,该公约附件9明确规定,各缔约国不得延长其机读旅行证件的有效期。 护照法实施后,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,未满十六周岁的颁发五年期护照,十六周岁(含十六周岁)以上的颁发十年期护照。因公护照的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做法。 2007年1月1日前,护照的延期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。 特此通知。 领事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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